▲人類的許多工作將被人工智慧所取代,但以聽訟及法條適用為主要工作的法官,現階段尚無法被人工智慧取代。(圖/視覺中國)
隨著工業4.0的到來,人類的許多工作將被人工智慧所取代,但這種替代性是否也包括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肯定是未來最值得關注之事。目前的人工智慧,先不論品質為何,已能撰寫具有一定格式的訴訟書狀,可說是某種程度自動化的展現。只是對於審判工作,尤其是刑事審判,果真能由人工智慧所取代嗎?
法官最重要的任務,除了聽訟外,就是法條的適用。而一般在法律教學上,皆會教授學生以三段論的方式,將法條妥善的運用到具體個案。以刑法來說,三段論的大前提是刑法法條,小前提是事實,兩者涵攝後,得出最終有罪或無罪的結論。
而就刑法法條來說,本來基於罪刑法定,就得儘量使用具有客觀性的描述性文字,以避免恣意性解釋。最典型如殺人罪,僅簡單明瞭的規定為「殺人者」三個字。只是法律畢竟不是數學,想要客觀明確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故屬於評價性的用語,毋寧說,才是刑法法條的規範常態,也因此造成同一法條卻有不同說法的狀況出現。如以公務員受賄罪來看,必須是基於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具有所謂對價性才足以該當。其中的職務行為,這幾年就是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擺盪,至於對價性,更屬於一種極端模糊與不確定的判斷標準。
也因此,在法條解釋可能處處得為評價下,到底這些涉及價值選擇的基準,是否有辦法將之程式化,恐又涉及倫理、道德的選擇,到底能否數位化的老問題(參閱吳景欽/怪製造商或程式設計者?無人車肇事誰該負責)。故就此部分,至少就目前來說,人工智慧似乎難以取代,但就小前提,也就是事實確定的部分,人工智慧似乎較能著墨。
惟真相雖然只有一個,但找尋真相的方法卻可能很多,且於現實面也很難還原真正的事實。如以目擊證人的陳述來說,由於記憶的不可靠及陳述的不完整等因素,不管是自然人還是人工智慧,恐都很難精確判斷何者為真、何者為假。若果如此,似乎就得依賴較具有科學性的物證,尤其若有辦法將各種物證的證明程度加以量化,實就能避免為人詬病的自由心證原則。只是所謂科學證據的種類繁多,程式設計者是否有辦法將各種物證的證明力加以量化,似乎也得打個大問號。
而如果大前提、小前提以目前的人工智慧都難以確定下,就無法進行涵攝,似注定自然人擔任法官的難以取代性。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司法院已建置多年的量刑系統,雖不能說是由人工智慧取代,卻至少可以使漫無邊際的量刑,不會流於恣意與專斷。惟這又得依賴大數據資料庫的建立,才具有客觀性,但犯罪乃屬於少數現象,是否每種犯罪類型都有可能建立大數據,也是個問題。甚且於涉及死刑的案件是否判死,恐非決定於客觀因子,而是種絕對主觀的價值抉擇。
總之,以現行的人工智慧想要取代人類擔任法官一職,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是人類的科技變化瞬息萬變,尤其在模擬人類腦神經的電路,未來必定趨於成熟之下,具有與人腦相當,且具有直覺與感性層面的的電腦必然也會出現。因此,要說法官絕不可能由人工智慧擔任,似乎也不能太過肯定。
好文推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