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騎單車過斑馬線遭綠燈直行的計程車撞上。(圖/記者陳豐德翻攝,下同)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一名婦人因騎腳踏車闖紅燈,遭綠燈直行的計程車撞上送醫不治,司機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新北地院調查認為腳踏車闖紅燈,計程車反應時間僅有2秒,又無證據顯示車輛時速,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2018年5月2日上午6時許,沈姓婦人(當時69歲)騎腳踏車晨運後返家,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25巷口時,闖紅燈遭綠燈直行的王姓小黃司機(51歲)撞上,當場口鼻流血意識不清,送醫急救時,一度好轉後又陷入昏迷,最後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身亡。
王男當時表示,行駛時速只有10公里,但檢察官依據「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認為有時間做出煞車反應,有應注意前方狀況而未注意的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王姓小黃司機。
王姓小黃司機在法院審理時表示,當時綠燈直行時並沒有看到沈婦,等看到時腳踏車已經撞上左前方車頭,沈婦彈飛撞到擋風玻璃後落下,完全來不及做出煞車反應,認為沈婦闖紅燈車速又過快,才會發生憾事,自己並無過失。
法官查閱相關資料,認為王男綠燈直行,主觀陳述車速只有10公里,無證據證明當時車速,且車子在加速狀況下,沈婦突然竄出,碰撞時間只有2秒,若僅依「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來判斷,無從計算可以反應時間及有效煞車停止的距離,認定罪證不足,判王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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