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看起來很痛苦...惡男性侵前女友拍裸照 和好上摩鐵還是要關

▲▼示意圖,社會,暴力,家暴,成人,性侵,女孩,手,床,絕望,悲,猥褻,傷害,流血,叔叔,私慾,崩潰。(圖/123RF)

▲女子遭性侵後情緒崩潰,郭男竟趁女子虛弱二度性侵得逞,還拍下裸照。(示意圖/ETtoday資料庫)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2016年間不滿女友提分手,竟強行帶女子回住處性侵兩次,還拍下裸照。雖事後兩人和解還一同上摩鐵開房,但法官審理認為,照片中女子表情痛苦,且當下也明確拒絕男子並有肢體抵抗,認定郭男強制性交罪嫌成立,最高法院維持高雄地院判決,處郭男3年6個月徒刑定讞。

2016年5月8日,郭男因不滿女友提分手,當街上演飛車追逐並踹倒女友機車;隔天又前往女友小孩的學校堵人,兩人在公園談判破裂,郭男又強帶女子回家。在房內郭男直接脫女友衣褲想來個霸王硬上弓,女子手擋腳踹極力抵擋仍舊不敵,遭郭男性侵得逞;事後女子身心受創哭鬧要自殺,郭男非但沒有一點憐憫,反趁女子哭累體力虛弱之際,再一次性侵得逞,並拍下2張裸照。

郭男對兩人互動內容坦承不諱,但否認性侵,宣稱當時在房內兩人「冷靜溝通」後才合意性交,裸照拍完也給她看過,並沒有強迫,雙方和解後還一起上摩鐵開房,更顯兩人只是「床頭吵,床尾和」。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裸照上的表情痛苦,不是以棉被蓋頭,就是緊閉雙眼、將臉側向一邊,實在看不出有任何愉悅之情;遭性侵後又因郭男持續到女方娘家及其小孩學校騷擾,女子遂於2016年5月16日聲請保護令。兩人上摩鐵也是和解後1、2個禮拜之後的事,不能因此推論事發時為合意性交;綜合證物、證人及女方的自述,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郭男3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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