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討論22年、文化治理架構成形

▲▼  《文化基本法》通過三讀(圖/取自鄭麗君臉書)
▲《文化基本法》今(10)日通過三讀。(圖/取自文化部長鄭麗君臉書)

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從倡議至今已討論了22年的《文化基本法》,今(1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該法除了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也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為我國文化施政訂定重要綱領。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文化部要特別感謝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蔡培慧召委及全體委員的審議,以及民間藝文界長期推動並參與立法。

鄭麗君自上任文化部長以來即宣示,國家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要將文化融入國家發展的整體視野,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落實多元文化目標。因此《文化基本法》除明定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人民之文化近用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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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文化基本法》同時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之發展、圖書館之發展、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文化交流、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

除基本方針外,為落實文化治理,也針對文化事務相對於政府行政體系及既有法規之特殊性,訂定特別規範,包含中央與地方協力組織、中介組織、人事、預算、採購制度、文化影響評估、權利救濟等,以確保文化優先性。《文化基本法》立法後,將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文化部將根據《文化基本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並研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規。本法施行後,各部會主管事務及法律亦需主動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將積極協助盤點,並促進修法。

《文化基本法》完成立法後,除了確立文化治理架構外,亦有諸多文化政策之實質突破,例如目前全國文化資產總數量逾2千處,其中國公有文化資產占總數近6成,《文化基本法》明定各部會應編列預算辦理全國國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即為重要關鍵進展。

此外,《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將可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此基金不僅能寬裕文化預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項,不因年度預算的增減而受影響,例如公共媒體可以「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經費來源,確保其不受干預之公共性及獨立性。另立法院考量今年初已通過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無法於條文中明定文化預算比率保障,但此法三讀亦通過附帶決議,指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而為了保障文化藝術工作之勞動權益,《文化基本法》明定應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亦以附帶決議通過,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將在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文化部對此已於2017年啟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工作,也將會商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積極提升藝文勞動權益之保障。

另關於「文化影響評估」部分,除《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締結國際條約需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外,第二條也明定「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其執行機制透過本法第二十二條另新增「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加以落實。文化部表示,此法公告施行後,將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社會共同努力,完備文化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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