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超過30年也沒用! 立院三讀: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立法院會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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