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莫姓消防員駕駛救護車逆向停駛,當準備載傷者駛離時,因逆向導致一名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先擦撞他車,再撞上救護出。本報資料照與本案無關。(圖/記者林悅翻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莫姓消防員駕駛救護車執行勤務時,逆向停駛在新富路邊,當準備載傷者駛離時,因逆向導致一名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先擦撞他車,再撞上救護車,造成重傷。莫員被依業務過失罪起訴,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救護車執行勤務,且有開警示燈、警鳴器及方向燈,因此改判他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016年7月28日上午,莫姓消防員將救護車逆向停放在鳳山區新富路東往西的車道上,接獲傷者至救護車上後,打右轉燈且啟動警鳴器準備駛離,卻未遵守交通號誌,逆向行駛讓迎面而來的陳姓機車駕駛來不及閃避與他車擦撞,再撞上救護車,導致陳男頭部受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及四肢多處擦傷。
莫男指出,當時是為緊急救護才逆向停放救護車,而準備駛離前,有開啟警鳴器、警示燈及方向燈,且緩慢起駛,有盡注意義務。
經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判莫員拘役30天、緩刑2年,而後高雄地方法院改判無罪,最後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維持二審原判,認為莫員確實在執行勤務期間,有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及方向燈,其駕駛或停放救護車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所以莫員逆向停放、起駛救護車,自無不法可言,維持二審原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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