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應執行刑14年 高院:嚴重破壞國民對公務員信賴

除了葉世文被判21年重刑,其餘被告通通免囚。(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葉世文。(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先前就因在林口合宜住宅弊案中收受賄賂,遭判刑7年定讞,入獄服刑。最高法院4月初再依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合計判刑10年半定讞。高院13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痛批他「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甚值非難。」

判決指出,葉世文(71歲)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2013年他轉任前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台北地檢署2014年指揮廉政署偵辦,又查出葉男於營建署長任內,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但還沒收到賄賂,另外檢方也查出葉男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檢方針對此4大罪狀,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葉男重判19年,二審改判2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先將「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葉男遭判刑7年定讞,發監執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審,認為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約收受2600萬元,實際取得1600萬元賄賂,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300餘萬元;「新竹眷改弊案」仍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於今年4月間駁回定讞。

檢方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合議庭認為,葉世文身為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務官,理應廉潔自持,且已受有豐厚俸祿,猶貪圖不正金錢,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並收受賄款,復有財產來源不明情事,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甚值非難,因此裁定應執行14年。本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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