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3歲女童1月陪同父親到加油站洗車,但卻陳屍在副駕駛座,而且臉、胸以及腹部腫脹,命喪在高壓空氣槍下,檢方偵辦女童死因找來父親進行測謊,現在卻傳出父親未通過測謊,讓案情變得似乎更不單純。對此,檢察官認為女童父親有過失致死的罪嫌,依法將他提起公訴。
▲父親持噴槍影像曝光。(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檢察官和法醫相驗、解剖鑑定後發現,女童口腔上、嘴唇中央偏右黏膜層、口腔黏膜右上側都有瘀傷,且口腔後方中央部位咽喉黏膜層有撕裂傷,因此判定女童是因口腔及咽喉部分,遭空氣噴槍所噴出之高壓空氣灌入,導致頭、頸、胸及腹部氣腫,頸部血管遭皮下氣腫壓迫,肺臟內部破裂出血,腸繫膜氣腫明顯充血,心臟內氣體栓塞死亡。
另外,經比對空氣噴槍握把距離與女童手指長短,女童如果用雙手可按壓空氣噴槍把手,而空氣噴槍握把及噴嘴上所採之DNA-STR 型別與女童的 DNA-STR 型別相符。另外,生父經送測謊結果,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如何放進入女童的嘴裡?』生理圖譜反應在『你放進去的』,故經生理圖譜反應研判加油站的氣槍應是生父放進去女童嘴裡。
不過,這部分檢察官認為與生父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進入女童嘴裡時,你手上拿什麼東西?』、『有關案發當天,你拿氣槍放進女童嘴裡幾次?』所得之『無法鑑判』測試結果相矛盾。至於生父在測前會談否認拿氣槍對女童的嘴噴氣,但經測試結果,亦呈不實反應部分,檢察官亦認為無法據此認定,生父有將空氣噴槍置入女童口中噴氣的動作。因此綜合本案偵查所得之證據,檢察官認定生父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
綜合上述各項證據,檢察官認定女童於案發當時年僅3歲,並無自主照護自己之能力,且對於生活週遭的危險源認識程度並不及於有智識之成年人,生父案發當時是女童在現場之唯一親屬,應知若任由女童把玩上開空氣噴槍,氣流瞬間壓力大,高壓氣體將瞬間進入幼童較成人更不成熟的肺等器官內,極易致幼童發生受傷或死亡情事,生父自應有責任照護留意女童狀況並隨時為必要處置;而案發當時卻疏未注意及此,任由女童把玩空氣噴槍並放入口中,導致高壓空氣灌入女童體內,使女童受有上述傷害而不治死亡,此部分生父的過失行為與女童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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