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高雄3歲女童噴槍致死案,父親遭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1名3歲女童2019年1月與生父到加油站,疑因高壓噴槍灌氣致死,橋頭地檢14日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女童父親起訴;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分享看法。其中探討了法律中「未必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間的差異,即使女童的死並不是父親直接造成,但依舊須承擔刑事責任。
林智群分析,噴槍對小孩來說是極度危險的物品,東西交到女童手上,出事了,這個結果父親會想不到嗎?這樣到底算是「未必故意」還是「有認識的過失」呢?
「未必故意」的定義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例如:在人來人往處試射槍枝,明知可能會擊斃來往行人,但試射者認為如果有人被打中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試射,而擊斃某人,則以故意論,以殺人罪論處。
「有認識之過失」則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他舉例,在深山試射槍枝,如果子彈擊中人,其人必死,但試射槍枝者認為深山中不可能有人,仍然試射,此時某人經過遭擊斃,則試射者將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兩者對於結果的發生,都有預見。差別在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有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檢察官今天認定過失,在於未必故意有一個要件,即爸爸是否有傷害女童的意思;但兩人是父女,也沒有利害關係,即使父親未通過部分測謊,還是只能認定是過失犯罪。
但父親在案件裡具雙重身份,一個是小孩的保護者,一個是危險前行為;他拿噴槍給小孩,就有義務消彌風險,父親卻沒有積極防止意外發生,即使女童的死非爸爸所為,他還是得為此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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