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青少年因安置期已結束,輟學在外而產生非法行為,若能修正安置期間,待到學業告一段落,對於導正青少年的偏差行為較為有利。(圖/視覺中國CFP)
少年的問題,不是幾個法條定規一下,他們的偏差行為就能導正了。筆者接觸少年個案30餘年,對於青少年在這個世代中的種種違常行為,有很深的感慨。盼望立法院在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時,能針對以下一些問題,做些修正。
譬如第3條第2項關於少年虞犯的範疇,也應列入「不服親人管教,甚至咒罵或毆打父母者」。目前孩子都生得少,家人過於寵溺小孩,給他們的外控太少,以致他們對長輩不再像過去那樣懂得尊重。青少年有時為了使用手機,常會與親人翻臉,甚至造成人命。如果能夠給予這些青少年一點刑責,從法律的「外控」(收押進入少觀所),讓他們學會「內控」(自我約束),三個月或半年的「震撼教育」,因為懂得面對人生的困境,他們就會「經一事,長一智」,再責付返家時,以後的行為就比較不會失控。
此外,據我觀察,有很多父母對於教養兒女有無力感,問題出在整個社會在變動,到處都崇尚自由,加上父母沒有從孩子年幼時就管教得當,孩子逐漸被養成「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小皇帝性格。當家庭已失去管教功能,如果不借助法律的力量,給青少年一些規範,長大後,他們就會變得無法無天。屆時,犯罪後,再把他們關進成人監獄,因為惡性、惡行已養成多年,政府要花加倍的力量來約束他們,且那時在獄中的教化已緩不濟急,無力回天了。
另外,對於第82、83條的少年過去前科紀錄塗銷的問題,應該可以從執行完畢二年,修正為一年或高中畢業。現在國民義務教育已經到高中,有的青少年在執行安置期間,已改頭換面,高中畢業後考軍校、警校或就業,但一旦被查獲前科,就會被排除在外,相當可惜。
根據第55-2條,安置期間一期為兩年,但只可延長一期。其實有些青少年被安置4年,仍然無法從高中畢業,但因安置期已結束,輟學在外恐產生非法行為,若能修正安置期間,可以待到學業告一段落,對於導正青少年的偏差行為較為有利。
第52條,少年可裁定到福利機構,但目前有些教會機構或福音機構(像基督教更生團契)也都願意收容青少年,予以導正,建議可把教會及福音機構列入,也許效果會比安置機構更好。多年前曾參訪以色列,他們對於少年虞犯採「四加一」的處遇,法院栽定一個青少年虞犯與4個大學生一起生活,政府負責資助大學生的生活,但賦予他們在日常生活管教這名虞犯的責任。結果顯示,青少年虞犯因每天與大學生生活在一起,兩年後,不僅行為舉止導正,心性更新,且願意繼續升學,得以開展不一樣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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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鎮,基督教更生團契總幹事,中央警察大學、美國加州州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後進入舊金山神學院,研究「人類犯罪之源由及治本對策」,目前以基督教信仰從事犯罪防治、矯正、修復工作。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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