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選罷法修正:可下架不實選舉廣告!法院3天內要裁定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oka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張一中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oka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行政院16日上午舉行院會,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的不實廣告,要求即時下架,參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面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一事,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

院會通過草案,競選期間若有不實廣告,參選人得向法院聲請限(禁)播令,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

內政部表示,打擊假訊息,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期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107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另外,本次修正草案擬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內政部強調,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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