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男子對妻女不聞不問17年,妻子無奈到法院訴請離婚。(示意圖/CF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巫男與妻子結婚,隔年生下一女後,未分擔家計還四處欠債,更未負擔女兒的扶養費用,2001年將妻子與女兒載回娘家後,就未曾聯絡,2人分居超過17年,妻子因此訴請離婚,法官審酌夫妻間的愛與親密情感、夫妻一體、患難與共的承諾已不復存在,因此判准離婚。
判決書指出,巫男與妻子於1998年結婚後生下獨生女兒,巫男未分擔家用與撫養費,還四處欠債,連健保費都未繳,在2001年將妻女載回娘家後,就未曾聯絡,兩人分居已長達17年,已形同陌路。
判決書指出,巫妻友人出面作證,巫妻一直都住在娘家,常常去巫妻娘家,也沒有看過巫男,期間聽巫妻說,巫男會酗酒,不上班不工作,對孩子不聞不問,也不接原告電話,還問他說,想找工作賺錢養活自己及孩子,有什麼工作可以兼差等。
法官審酌後認為巫男與妻子兩人長期沒有互動,也無任何積極修復感情行為,夫妻間的愛與親密情感、夫妻一體、患難與共的承諾已不復存在,婚姻維持之互敬、互相扶持特質也已蕩然無存,且無回復希望,因此,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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