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1可以不回答嗎?一個關於質詢權的故事

2019年05月16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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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讚嘆韓總,總是為大家提供素材。從黃捷議員一個美麗的白眼,我們開始愛上看質詢影片,因為總是可以知道常理限制了我的想像力。包括答非所問地「你愛高雄的心不會比我多一分,我愛高雄的心也不會比你少一分」等等。而最近,國瑜先生甚至到最後爆氣,對議員說你即使問我1+1我也不回答你。

乖乖隆叮咚!面對議員的質詢,可以不回答嗎?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質詢權。

沒有質詢權,議會就輸了?

這就牽涉到政府體制的運作了。

在內閣制國家(aka英國),內閣們是由議會選出來的,為了知道內閣們都在做些什麼,有沒有違背我們的授權,就要求內閣們要定期來議會接受我們的詰問,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對人民負責。

反倒是在總統制國家(aka美國),由於總統跟議會分別都是直接由人民選出來的,兩邊人馬都有直接民意,因此兩方都是直接對人民負責,兩方都一樣大,所以總統是不用去議會接受議員質詢的,他只會去議會做國情咨文(跟你講一下我做了些什麼),不會留下來接受議員的質詢。

也就是說,質詢權能不能作為立法權的核心其實很難說。因為立院最主要拿來制衡行政權的手段應該是立法、預算,質詢只是讓議員、人民能夠瞭解到作為執政者對於他的施政是不是清楚、透過質詢立即找到缺失,其實相較於立法跟預算,尤其是預算審議權比起來,質詢權真的很難說是立法權去制衡的核心手段。

那行政院是不是有答覆的義務?

先來看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這條規定並不只是規定了答覆的範圍,更是以有答覆義務為前提。而且參考釋字461號解釋 也明確有提到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於立法院邀請備詢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而對於答覆義務的範圍,釋字461號解釋似乎是認為應該限縮在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內。其實依照責任政治的法理,質詢權也應該是針對行政院負責領域的相關事務。而依照前面說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可以知道答覆義務是有界限的,有學者整理出可能被認為可作為拒絕答覆的正當理由,包括將造成國防、外交立即明確的損害、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行政核心領域(如政府做出決策前的準備資訊,應限於政府目前持有或可期待他有的資訊)、第三人值得保護的利益(如人格權跟個資的保護),還有濫用質詢權的情況。最後這種情況要舉證其實可能也是有困難的,因為什麼資訊對於議員來說是重要的,行政權不應該擅自介入去斷定,所以應該從寬認定,尊重議員也尊重權力分立。

那類似的規定在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第9條也有:「市長及所屬列席人員,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所以最後韓總爆氣回應「問我1+1等於多少也不回答」,恭喜市長,按照上面的脈絡,這題不回答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跟市政真的沒關係!但下次我們針對跟市政有關的問題,還是要回去做好功課啦!團隊的分工合作是建立在領導者的帶領下,市長應該要了解自己提出的政見會怎麼落實,知道各部門正在做的事是不是符合施政方針,才能繼續帶領全市往「發大財之路」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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