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感不佳」駁回假釋!立院質疑法務部操作假釋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左),矯正署長黃俊棠(右)在立法院中說明修法理由。(圖/翻攝立法院網頁)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左),矯正署長黃俊棠(右)在立法院中說明修法理由。(圖/翻攝立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再度審查《監獄行刑法》、《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關於假釋審查部分,立委質疑法務部經常以「社會觀感不佳」駁回假釋,乃實質審查收容人的假釋,引起外界太多想像,要求保留相關條文,進入協商。

在法務部提出的《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假釋審查的程序共有四道,收容人在符合假釋條件後,須提報監獄的假釋審議委員會做第一道審查,委員會同意後送法務部作第二道審查,之後為行政救濟的第三道複查,以及未來將會納入外部司法審查的第四道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召委周春米詢問列席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為何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同意後,仍需送法務部核准?陳明堂回答,法務部只是形式審查而已;因刑法規定由法務部准否假釋,目前是法務部授權給矯正署執行假釋審查。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隨即提問,認為「會上報紙的最可憐」,法務部就不會准許假釋。他說,這是社會形象的問題,每次遇到新聞報導出來某人即將假釋時,法務部就會以「社會觀感不佳」駁回假釋,這對當事人非常不公平。他要求簡化程序,若監獄假釋審議委員會准許後,法務部不應該再駁回。

另外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質疑,為什麼已經符合假釋條件,也被假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又要被法務部擋住,是不是又要找民意代表來施壓?這會給外界太多想像的空間,建議簡化假釋審查制度。由於爭議太大,周春米裁示本條保留,進入協商,由於本條為假釋章節最重要條文,連帶假釋章節多個條文也一併保留。

此外,本次程序中,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許用電話或視訊、遠距等方式遠距離行動接見的規定獲准通過初審;至於攜子女入監的規定,對監獄管理措施提行政訴訟的效力,均有爭議,也被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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