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台南歸仁雙屍命案 台南高分院再審開庭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發現新事證而重審,台南高分院5月17日上午首度開庭,謝志宏辯護律師要求排除2份自白證據力,另被告郭俊偉精神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主張其供詞可信度有問題,認應排除,檢察官認為自白因無錄音錄影可還原同意排除,惟郭俊偉是本案要角,如排除陳述整個真相就會破滅。

▲台南高分院重審18年前歸仁雙屍命案開庭,涉案被告謝志宏開庭後,請當時動手打他的警察別躲著,出來說明。(圖/記者林悅攝,下同)

▲台南高分院重審18年前歸仁雙屍命案,被告謝志宏開庭後,請當時動手打他的警察別躲。(圖/記者林悅攝)

發生在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以找到謝未殺人的新事證,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

台南高分院5月17日上午首度召開準備庭,謝志宏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出庭,本案之爭點:1、蝴蝶刀何人交付?2、謝志宏有否窺看郭俊偉與陳姓死者性交?3、謝志宏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詢筆錄是否出於任意?4、陳姓死者遭殺害時,謝志宏是否在場?5、謝志宏有否持蝴蝶刀殺陳姓死者?6、謝志宏有否持蝴蝶刀殺張清木?而證據能力之爭點:1、謝志宏不利的2次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謝志宏的測謊報告是否具證據能力?

謝志宏在庭訊中否認被控犯情,其辯護律師主張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詢筆錄,謝是被警察刑求,並非出謝志宏自其自由意志,且自白內容係警方指導下所言,並非真實。亦主張另一被告郭俊偉,嘉南療養院鑑定郭俊偉為反社會人格,因此郭俊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請予以排除。謝志宏律師主張,測謊非屬科學性鑑定。

檢察官則認為,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詢筆錄,因無錄音錄影等佐證可供勘驗查明謝志宏供述前、後截然不同之原因,無法還原,檢方同意排除證據能力。檢方則認為,郭俊偉是本案要角,如完全排除郭在警詢及偵查中之所有陳述,整個真相就會破滅,檢方不同意排除。法官庭訊後諭示擇期再開庭。

庭訊後謝志宏表示,警方製作筆錄時有多人恐嚇、刑求他,有動手摑他巴掌,當時檢察官在場有看到,竟沒制止,請當時動手打他的警察別躲著,出來說明。

▲台南高分院重審18年前歸仁雙屍命案開庭,涉案被告謝志宏開庭後,請當時動手打他的警察別躲著,出來說明。(圖/記者林悅翻攝)

▲發生在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原被判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發現新事證而重審。(圖/記者林悅翻攝)

據了解,台南歸仁雙屍命案事發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偉指稱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後,他去搭訕18歲的陳姓女子,但女子答應後又反悔,郭俊偉先是強制性交後再拿蝴蝶刀行兇,謝志宏則是接著砍48刀將陳女殺死,但行兇過程被經過的86歲張姓農夫撞見,即一併痛下殺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謝志宏於2000年6月28日晚上被查獲。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本案歷經7次更審,但歷審均判處謝志宏與同案被告郭俊偉死刑。

本案兩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過全案仍有諸多疑點,關於謝志宏的事證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機車沒有血跡反應,沒有直接證據,以及自白有問題,而當時謝志宏和郭俊偉分別到命案現場模擬時,兩個人卻有兩套說法,郭俊偉更直指謝志宏才是最後奪命的關鍵,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發回更審,2012年1月更7審判他死刑,5月再駁回上訴。

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黃莉琄,就歸仁雙屍命案,詳閱原審卷宗,林志峯檢察官更至歸仁分局審閱該案卷宗、會同分局人員重返現場履勘。經綜合新、舊證據、綜合判斷,認已產生合理的懷疑,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可懷疑原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或本旨,依刑事訴訟法對謝志宏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並請求法院准予再審後,以適當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羈押。

台南高分院認為謝志宏於2000年6月26日警詢自白前,曾親筆書寫「行蹤交代稿」1份,否認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且未提及曾對陳女強制性交,並表示陳女及張清木均係郭俊偉一人所殺,內容與其辯解大致相符。該「行蹤交代稿」係謝志宏於同日上午6時警詢不利自白之前所寫,何以謝志宏於寫完「行蹤交代稿」3、4小時後,即於警詢中自白共同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並陳述不實之強制性交內容,已有疑竇。此次警詢復無錄音、錄影可供勘驗查明謝志宏供述前、後截然不同之原因,則謝志宏警詢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非無可疑。

再依鑑定人藍錦龍出具之「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認郭俊偉有關殺害陳女過程中「先刺陳女腹部說」、「凶刀交換說(郭俊偉與謝志宏先後持蝴蝶刀殺害陳女)」、「2人菸蒂說(郭俊偉、謝志宏先後刺殺陳女時,2人輪空在現場抽菸,並遺留菸蒂2支)」各節,均與陳女背部受傷在先,經一段時間後,腹部、胸部及頸部再遭亂刺於後;及命案現場採得之菸蒂2支,經鑑定與郭俊偉、謝志宏之DNA型別均不相符等客觀事證有悖。又郭俊偉「老農翻動說(張清木遭其刺殺後倒地翻身,謝志宏搶過刀子,又從正面刺2刀)」,與張清木左前胸僅有1處刀傷之客觀事證亦不一致。

依上述新證據及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謝志宏犯行所憑之警詢不利自白、共同正犯郭俊偉所為不利陳述之真實性,均已生影響,足認謝志宏有應受無罪判決或者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可能性。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謝志宏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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