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台大」名號賣礦泉水 佳和食品被控侵權還繼續賣下場更慘

▲桃園市潘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心有不甘,揚言將2人性愛影片上傳臉書威脅女友復合,桃園地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嫌判處潘男3個月有期徒刑。(圖/達志/示意圖)。

▲佳和食品因侵害「台大」商標被判賠15萬元,負責人另外被控違反《商標法》追究刑責。(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因生產金蜜蜂冬瓜露而聲名大噪的「佳和食品」,因使用「台大」商標賣礦泉水,被法院判要賠償台大8萬多元後,仍繼續販售侵權商品,結果被加告刑事違反《商標法》罪嫌,雖然最後佳和取得和解,獲台大決定不追究,台北地檢署20日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佳和吳姓負責人,但佳和民事賠償部分已被追加判賠共15萬元確定。

台灣大學曾以學校簡稱「臺大」及「台大」字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包括農產品、食品等多種商標註冊,其中也包括水果茶、礦泉水等飲品商標用途,但在2016年間,台大發現生產各式飲料的佳和食品,涉嫌用「臺大」和「台大」作為其簡稱,已是國內相關事業和消費者的普遍認知,未經授權同意,就擅自在瓶裝礦泉水的瓶身貼上「台大」,販售「台大純水」。

▲台灣大學,台大校門(圖/記者張一中攝)

▲台灣大學用簡稱「台大」註冊了多項食品、飲料等產品商標。(圖為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智慧財產法院2017年認定佳和侵權,應賠償台大8萬多元,但案件上訴二審時,台大又發現,聲稱已經停售的佳和,仍持續在製造販售「台大純水」,因此除了在民事部分追加求償金額外,也另外提告刑事案件。

結果民事二審在2018年判決,佳和要多賠給台大近7萬元,總計賠償金額達15萬元,民事部分就此確定、不得上訴,之後佳和希望官司紛擾就此停止,台大也同意不再追究,雙方取得和解,檢察官調查後,在20日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涉嫌違反《商標法》的吳姓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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