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被保險人非親簽本應可全額退費 法官竟判保戶敗訴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圖/記者陳明正攝)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圖/記者陳明正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險法有一條帝王條款,就是死亡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同意購買的話,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而讓許多虧損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可以因為非其親簽而主張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費。但其實這是有例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提到如果被保險人其實有在體檢表或是其他文件上簽名的話,還是可以算是書面同意,難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葉啟洲曾在高雄地院擔任過法官,目前在政大教書之外,同時也擔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對於「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簽,契約就一定無效嗎?」的議題,葉啟洲於課堂中常常提到體檢表的簽名也可以算是保險法第105條所說的書面同意。也就是當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的簽名雖非本人親簽,但是如果其他的文件,譬如說體檢表等上面有被保險人簽名的話,民眾也難因此依法主張這張保單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葉啟洲表示,以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案件為例,有位民眾以自己當要保人,幫父親和兩個兒子投保人壽保險,投保前有體檢,前後保了4年,中間還辦過保單借款和申請快速服務。之後這位要保人以保險法規定,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全部的保費。

法官就是以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說的「書面同意」,未限定其書面方式,從保險公司的保單借款合約書、保單快速服務約定書中,都可以看到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並有其簽名同意進行投保所需的體格檢查文件,可以認定該案中的被保險人父親與兩位兒子,即使沒有在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目上簽名,仍是同意購買這張保單。法官因此判決契約有效,保險公司無須退費。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裁定案中,也是採取相同見解。

《保險法》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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