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因未對母親盡撫養之責,且有恐嚇、強制犯行,台南地院判准撤銷、終止吳婦送房地產給兒子的贈與契約,謝男要把兩處房地產登記移轉回給吳婦。(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1名吳姓身障婦人,先後把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安平區的兩處房地產,贈與謝姓兒子,但兒子卻未盡扶養義務,與女友爭吵卻怪罪於她,對她辱罵且揚言不讓她住,她每月僅靠政府4千元殘障補助,每日僅吃一餐度日,對於兒子不孝十分傷心失望,經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房產給兒子,台南地院法官判准。
吳婦向法官表示,她與被告謝男是母子關係,她於2017年11月初與2018年4月初,先後把位於南市安南區的透天厝房地及安平區的1戶大樓公寓贈與給兒子,不料兒子取得兩處房地所有權後,並未對她履行扶養義務,不是一位孝順兒。
吳婦痛心地表示,她名下已無財產,平時也無收入,只靠每月政府給的4千元殘障補助過活,每天僅能吃1餐度日,兒子並未撫養她。其子於2018年8、9月間因與女友吵架,兒子怪罪是她居中破壞,曾以口頭、電話或簡訊對她穢言飆罵三字經、要死快去、沒資格做人母親等令人傷痛話語。其子還恐嚇她:「如不通知其女友跟他聯絡,就要搞母親送的房地產,讓母親無法居住,或到女友家抓人、放火、找女友父親輸贏」。因為兒子不孝之行徑,對她有刑法上故意侵害行為,所以依民法提起撤銷對兒子的兩處房地產贈與之訴。
法官依法通知對造謝男出庭,謝男並未出席辯論庭、也沒提出說明書狀;吳婦提出她與兒子、兒子女友之間等的手機簡訊對話內容作為佐證。法官認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足認吳婦主張是真正的事實。法官認為,吳婦已無配偶,謝男是她最親近的兒子,應對吳婦負起扶養責任,惟謝男非但不扶養,還對母親有恐嚇、強制罪嫌犯行,因此判准撤銷、終止吳婦送房地產給兒子的贈與契約,謝男要把兩處房地產登記移轉回給吳婦。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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