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張月英遭冤枉肇事逃逸,苦讀法律10年證清白。(圖/東森新聞)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女子張月英12年前遭控肇逃被法院判刑定讞,張女自學苦讀法律,請求法院再審才發現,警員填錯當年的車禍報案單,將車牌號碼中的「M」記成「N」,她洗刷冤屈後,決定控告當時的承辦人員,但台北地檢署認為6人無犯罪故意,處分不起訴,日前已簽結處分,但張女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這起冤案要回溯到2007年9月26日晚間6時許,一名年約80歲的朱姓老婦人行經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時,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但機車騎士不但沒有停車察看,反倒直接重踩油門肇事逃逸,一旁目擊民眾見狀趕緊報案。
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為「DNX-211」,循線找上張月英。雖然張女堅決否認犯案,表示案發時自己在黃昏市場擺攤做生意,但最終仍遭法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分別判處拘役50天、6個月有期徒刑,共易科高達43萬元罰金。
張女為重獲自由,只好繳交罰金,回家閉門苦讀法律,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在2016年獲得高院受理。再審法官根據當初警方受理報案紀錄單發現,當時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並非張女的機車車牌「DNX-211」,張婦終於獲得改判無罪確定,也拿回罰金。
張女不甘心10年的青春就這麼浪費了,她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除了提出刑事補償獲得53萬元補償金、向警局請求國賠86萬元敗訴外,張女還控告當時案件的承辦人員陳、楊姓員警和證人一共6人,涉嫌湮滅證據,但檢察官認為他們僅是分不清「M」、「N」並無犯罪故意,給予不起訴處分,日前司法官也簽結處分,但張女不服氣,決定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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