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靜慧 圖/pixabay
法國籍教授畢安生(Jacques Picoux)生前和同性伴侶曾敬超一起生活了35年。曾敬超因癌症病重時,呼吸困難,家人同意讓他戴上正壓呼吸器,因為不適,曾敬超不斷掙扎,後來手被綁住。
畢安生心痛不已,但他跟曾敬超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不是親屬,更不是配偶,只能看著伴侶這樣過完生命最後一程,不能為他做任何醫療決定。
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不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在重要時刻可用「配偶」身分簽署醫療相關同意書,類似的悲劇有機會避免。
(圖片來源:蕭智綸)
同婚合法後,哪些醫療文件可用配偶身分簽?
1、侵入式檢查、麻醉或手術同意書:《醫療法》規定,做侵入式檢查、麻醉或手術前,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越萍指出,有時狀況緊急,需要有人立刻簽同意書,醫師才能做後續處置,所以法律不會要求一定要由特定身分的人來簽同意書。
「同性伴侶即使沒有辦理註記或結婚,也可用『關係人』的身分簽。」而同性婚姻合法後,就可用「配偶」的身分簽。
2、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DNR):因為涉及拒絕特殊醫療(如急救、使用呼吸器等),攸關生死,所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簽署相關同意書的規定較嚴。
律師黃鈺媖說,過去如果曾在意識清楚時委託伴侶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當他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時,伴侶就可用「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身分代替病人簽DNR;但如果沒有委託伴侶當醫療委任代理人,他就不能用配偶的身分簽。
「因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訂,簽同意書的最近親屬第1順位是『配偶』。即使過去部分縣市已開放同性伴侶辦理註記,這個註記可以作為《醫療法》上『關係人』之證明,但仍然不是合法配偶,」她解釋。
同性婚姻合法後,另一半就可用合法的配偶身分簽DNR了。
(圖片來源:pixabay)
3、器官捐贈同意書:涉及器官摘除,同樣攸關生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也規定簽署同意書的最近親屬第1順位是「配偶」,而且沒有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設計,過去同性伴侶完全無法簽,同婚合法後才可簽。
同性配偶可繼承遺產,也能當醫療委任代理人
今年1月6日起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如果某人想在去世後,將遺產贈與另一人,那麼此人就不能當醫療委任代理人(除非是合法繼承人)。「這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利害衝突,以免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了得到遺產,做出對病人不利的決定,過早停止治療,」黃鈺媖解釋。
同性婚姻合法後,因配偶是合法繼承人,就可以同時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了。
而《病主法》中對「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AD)」的要求,是須意願人(病人)先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並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
見證人要具「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合法結婚者,並沒有限定要有親屬或配偶關係,所以同性伴侶不論有沒有結婚都可以替對方見證。
重大決定自己做,別把難題留給家人
然而,用合法的配偶身分簽署同意書,並不代表執行時一定順利。「如果父母不接受同婚,後來配偶幫另一半簽了DNR,但父母不同意,恐怕引發衝突,醫護人員也很為難,」一位醫師擔心。雖說配偶是簽同意書的第1順位,位階高於父母,但在台灣社會,不可能完全不理會父母的想法。
黃鈺媖也預期,將來類似的衝突可能不少。
因此,建議每個人在意識清楚時,先思考生死大事,簽好重要的醫療文件(如DNR、器官捐贈同意書等),並且跟家人溝通,將來才能減少紛爭,自己的意願可以得到尊重。
「每個人都有責任預防自己、也預防別人受苦,這是愛的表現,」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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