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男與未成年少女上床,女方懷孕。(示意圖/CF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未滿19歲的男子,2017年透過網路認識了1名未滿14歲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情投意合進一步交往,男子明知少女未成年,還揪她一起上床做愛3次,直到女方懷孕了到醫院檢查,整件事才曝光,男子也很有Guts,勇於承擔當個小爸爸,雙方家長見證下,與女方訂婚一起同住。
但被告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行為,也因此觸犯了妨害性自主,近日彰化地院判該男子性交3次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明知當時少女係未滿14歲之女子,仍與少女發生性交行為計3次,核其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告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被告是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年紀尚輕,並與少女正值交往期間,未能妥善抑制自身情慾,以致在少女同意下,一時衝動,與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法手段的惡劣行徑不同,男子事後深表悔意,也與少女訂婚並且和解同住在一起,因此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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