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認為自己女兒遭期貨業務拐上床後懷孕,竟發傳單說對方像「陳星」。(圖/達志影像)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一位陳姓大學教授2016年帶著女兒前往期貨公司開戶,替他們處理的楊姓業務對陳女一見鍾情,在同年2月2人就前往非洲模里西斯共和國、金門及日月潭等地旅遊,並發生性關係,導致陳女懷孕;教授對楊姓業務不滿,提出強制性交告訴被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他氣得跑到業務位在台北市的期貨公司發傳單,批評楊男「誘姦無知女性」、「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等語,遭告誹謗,法官判他得賠1萬5千元,民事部分則得賠6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指出,教授不滿帶女兒前去期貨公司開戶後,女兒就被楊業務員追求,並前往模里西斯共和國、金門及日月潭發生多次性關係;女兒事後說「我當下反應是覺得詭異,不知如何拒絕」、「會一再答應出遊均是因我自暴自棄,被性侵後有一種只能跟著他的感覺,所以性行為當下都沒有拒絕」等語,並提告楊男強制性交罪,但檢察官認為陳女性行為時沒有明確拒絕,事後也沒有懼怕等反應,認為陳女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全案不起訴處分。
但教授卻沒打算罷休,,2016年5月到楊男新到職的公司,發放寫有「楊○○/ 以教期貨為餌/ 旅遊為陷阱/ 誘姦無知女性/ 令受害者和其父母痛不欲生/ 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 問:他為什麼被○○期貨當局掃地出門?」的傳單,讓楊男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法官依照加重誹謗罪判教授得賠1萬5千元罰金、緩刑2年。
此外楊男還提出民事的求償告訴,教授強調女兒因此已經罹患思覺失調,身為父親實在不忍才會發傳單,法官認為既然陳女與楊男的強制性交告訴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教授就不該再損害他人名譽,認為依法陳教授得賠償楊男的精神損失,判賠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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