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繼綱對妻子提告,要求移轉登記原在她名下的瑪莎拉蒂跑車。(圖/翻攝自臉書)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知名室內設計師陶繼綱2016年與劉女結婚,同時又和楊女交往,桃色風波吃了不少官司,其中一件是陶繼綱對劉女提告,要求移轉登記原在劉女名下的瑪莎拉蒂跑車;對此,劉女抗辯對方原本就要把車輛贈與給她,經台北地院審理,雙方簽有借名登記契約,判陶繼綱勝訴。
楊女曾向媒體爆料,她與陶繼綱於2013年8月開始交往,進而同居,還曾為陶男墮胎2次。但2016年起陶男經常找藉口不在家,2017年藉口到大陸出差,卻又搞失聯,返台後才坦言已經和另名劉姓女子結婚,且生了小孩,提出分手。楊女一度輕生所幸獲救,隨後楊女對陶男及其劉姓妻子提告,要求陶男與妻子得連帶針對她的「貞操權」受損害部分,賠償100萬元。對此,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陶繼綱須賠楊女60萬元。
判決指出,陶繼綱於2016年購入一輛625萬元的「瑪莎拉蒂GT4.2」,因工作繁忙需經常往返大陸,因此與當時還是女友的劉女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將跑車登記在她名下。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陶繼綱已在2018年7月20日終止契約,請求法院判雙方契約關係終止,劉女應協同陶繼綱到監理機關,將跑車行車執照變更登記還給他。
劉女對此不服的表示,陶繼綱原本是要將這輛跑車贈與給她,只是她拒絕,改以借名登記,而2人立約的真意就是將跑車給她管理、使用及處分。她還指出,2人交往初期經常共同參與公益活動,對方希望她能用這台跑車代步參與公益活動,如今她仍繼續參與公益活動,所以有持續使用這台跑車的必要性。
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陶繼綱有出具2016年7月間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寫道:「甲方(陶繼綱)同意借名給乙方劉女)登記車子(車子資料:瑪莎拉蒂GT4.2),同時放棄對此車子之管理、使用與處分的權利。雙方同意遵守法律規定,依借名之事實處理本約之規定…。」
因此,這輛跑車確實借名登記在劉女名下,陶繼綱依法有權隨時終止契約,至於劉女所提到的參與公益活動代步需求,在契約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此情,抗辯不可採信,法官判陶繼綱勝訴,劉女則應協同陶繼綱到監理機關,將跑車行車執照變更登記還給他。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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