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女子擔任超商店員期間2次偷吃茶葉蛋遭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圖/記者彭懷鈺攝)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超商女店員在上班時間偷吃2顆茶葉蛋,事後被店長抓包提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僅為偷吃蛋、沒必要依原定刑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該女減刑為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地院判決指出,擔任超商店員的方姓女子,2018年7月連續2次偷取店內販售的茶葉蛋,並在值班時躲在櫃台內偷吃,直到店長清點數量有異後,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方女偷吃,後續質問方女後竟得到「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也供稱有付錢給同事,不過同事作證指出方女並沒有付錢,店長於是提告。
檢察官認為,若收到顧客反應,方女大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用躲起來偷吃,且事發至今仍對自己行為矢口否認,也拒絕賠償店內損失,將她以業務侵占罪起訴,依該罪刑度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官在審理後指出,方女連續偷吃2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的確有犯法,不過考量到「情輕法重」,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又考量到方女無前科紀錄,加上家境貧寒及領有重大傷病卡,將罪刑減輕為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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