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找掩護取締超速,男子辯稱超速標誌被路樹擋住,法官判勝訴。(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台74甲線彰東外環道限速70公里,彰化1名男子分別在2018年12月8日及10日兩天,開車經過時以86及85公里、超速15公里,被路邊取締違規超速的警察拍照告發,2件共開罰3200元,男子不服,認為該處雖有測速取締標誌,但被路樹擋住,因此提出申訴,彰化地院判決男子勝訴,撤銷原超速處分。
判決書指出,該路段快車道旁僅有1 面「測速取締標誌『警52』告示牌設置於道路中央安全島上,惟因安全島上樹木雜亂無章,管理機關未適時修剪,致該告示牌面遭樹木遮擋,影響駕駛人視及該告示牌視線,該告示牌面形同虛設。
警方在現場立於標誌後方100公尺,以雷達測速儀採證,事後開單告發,男子在被警方拍照時已有所警覺,折返現場,發現該處中央分隔島雖有「前有測速取締」標誌,但該標誌因道路養護單位疏於修剪而被遮蔽。
警方雖辯稱現場並無樹木遮蔽,但法官發現,警方在事後卻行文公路局彰化工務段進行修剪,因此認定男子所訴有理,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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