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冷姓貨櫃車司機指控被任職的倉儲物流公司無預警解僱,因此提告要求老闆給付離職前5年的加班費,總計共259萬5519元。雖然業者辯稱他們是承攬關係,並沒有勞動契約,但基隆地院法官還是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最後判司機勝訴,成功幫他討回加班費。
▲冷男負責運送基隆港港區的貨櫃。圖為基隆港。(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下同)
冷男提到,自己是從2008年3月起開始擔任該公司的貨櫃車司機,負責運送基隆港港區的貨櫃,原本約定貨櫃車由老闆提供,他則受獎懲督導規範,並成立名為「承攬契約」的運輸勞動契約,雙方的薪資計算方式是以載運趟數為基準按件計酬,並依每趟貨運目的地不同,按距離長短計算工資多寡,給薪方法則為每月兩次,沒想到2016年8月時卻遭到無預警解僱。
冷男接著抱怨,在駕駛貨櫃車的期間常常遇到交通突發狀況,或是因為港口等待貨櫃裝載、卸載的時間較長,導致每一趟所需的時間不一,老闆卻只按照目的地計算工資,塞車、港口阻塞等風險都轉嫁給不懂法律的他,受僱期間不敢有異議,如今被違法解僱,一想到過去那些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的日子,這才決定提告求償259萬5519元的加班費。
▲冷男感嘆,塞車、港口阻塞等風險都是由自己承擔,而非老闆。
但倉儲物流公司方面反駁,當初聘用冷男就是簽訂承攬關係,雖然車輛是由公司提供,但保養、維修以及油費都要由司機承擔,計算報酬方式則是依運送貨物的件數來看,不僅上下班不用打卡,司機還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接案,顯然跟一般的勞動契約關係不一樣。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雙方在人格、經濟以及組織方面都有從屬性,應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契約,雖然業者抗辯他們是承攬契約,冷男也放棄勞工權益,但是否成立勞動契約要依照雙方實際的契約整體內容而定,而不是因為名義上是否成立承攬契約而有所差異,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最後從寬認定並判決業者敗訴,必須給付冷男259萬多元的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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