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先做足風險分析 《政府採購法》才能修正到位

▲▼工程,工地,工人,工安,勞檢,職場安全,派遣工,臨時工,勞工,勞退,勞基法,大巨蛋。(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5月25日施行,其中強化了營建工地的安全,以期降低工地的職災發生頻率。(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於4月底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改善採購作業程序、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修正不良廠商停權程序及實體規範等面向進行修法,以營造更健全的政府採購環境。本次共有18條修正,另增訂3條,增修了21條,已於5月22日由總統公布,並在5月25日起生效。

此次修法有助於國家建設與保障勞工權益,立委及行政院都有提出修正草案,朝野黨團與行政部門此次共同協力把《政府採購法》相關法制修正的更加完備,值得肯定。以下針對改善採購作業程序方面,提出相關評析。

新法第11條之1增訂:「機關辦理採購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筆者亦感認同,因為公共工程常動輒數億或數千萬元,倘若經過審查小組進行事前的程序性審查,甚至對不同投標文件間進行差異分析,將可兼顧防弊與興利,並能以公平、公正的程序及合於採購目的,篩選出最優質的廠商。

值此資安就是國安的時代,在國家安全採購上,新法第17條增訂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對於如何防範國外產品透過手機、物聯網及大數據等科技產品,收集我國國安資料,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例如,今年1月中旬,行政院發言人Kolas表示,總統府、行政院與中央各政府機關,多年前已全面禁止在公務上使用中國品牌的資通訊產品,當然也包括近期成為新聞焦點的華為。

另就改善營建工地安全上,新法第70條之1增訂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防範措施,降低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並加強查核機制,預期可大幅降低營建工地的職災發生率。筆者認為,我國營建業職業災害數量位居各產業之首,2017年營造業之職災死亡人數高達142人,占全產業死亡人數314人的45%;但營造勞工總數卻僅占全產業的6.07%。

新法第94條增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遴聘的專家學者,不可以是政府機關的現職人員」,避免既是公職人員又是專家學者,身分角色產生衝突,也更符合比例原則。而對於較具爭議的「最有利標」,新法第52條第2項增訂:「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透過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對於專業、社福或文化等服務,非以價格為唯一目標,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但仍需經過最有利標之評選程序。但未來執行時,仍應注意防弊,避免因不訂底價而浪費公帑。

這次修法讓勞工得到更好的保障,避免職災發生機率,雖然修法程序及技術完備,值得肯定,但我國向來缺乏有關立法學、修法學之相關研究,修法前是否有進行對產業、勞工及採購效率、品質的風險評估?是否有先調閱法院判決或採購統計資料,分析修法後對於採購人員執法的法律風險?以及對於廠商投標、履約的交易風險及成本影響的分析?

筆者建議,未來修法前,應先對於營建產業經濟、公共建設永續發展、修法與採購行政的結合性、杜絕採購弊端的社會期待性等,先進行分析評估,才可能產出好的修法內容,而非僅憑決策者、上位者之個人意志,以及國會立法者之黨團協商(政治妥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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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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