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警張景義開槍擊斃拒捕竊賊 最高法院打臉檢方判無罪定讞

▲▼開槍擊斃犯嫌的員警張景義,二審仍無罪。(圖/記者吳銘峯攝)

▲開槍擊斃犯嫌的員警張景義,獲得無罪確定。(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萬華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8月間追捕開車逃逸的黎姓竊賊,並開槍射擊車輛,卻意外擊中竊賊,造成黎男送醫不治。張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一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30日駁回檢方上訴,張景義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3年8月13日晚間,黎姓竊賊駕車在路上遭警方盤查,黎嫌拒絕盤查,隨即飛車由新北市逃進台北市西門町鬧區,沿途不但撞倒民眾機車,還差點撞傷路人,但始終沒有停車。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張員獲報後加入圍捕行列,黎嫌撞上中華路人行道上的矮柱,車輛停住,但黎嫌隨即重踩油門,打算倒車逃逸。張員呼喝黎嫌下車,並朝轎車連開2槍,其中1槍射中黎嫌腹部,送醫後5分鐘不治死亡。

家屬提告,台北地檢署兩度做出不起訴處分,直到第3次偵查後,認為張員舉槍時死者已經倒車,也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所以張員開槍時並無急迫性,北檢因此認定他違反用槍時機規定、具有過失,提起公訴。

而法院審理時,張員否認犯案,並主張死者當時駕車衝上人行道,時值情人節人潮眾多,故他研判若不即時讓車子停下,很可能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故依規定朝車輪開槍,只是不慎擊中車體,子彈貫穿死者腹部。一審判決張員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並提出桃園警員葉驥擊斃倒車逃犯,遭判刑6月定讞的案例,要求高院改判有罪。高院二審於去年7月間宣判,高院根據根據鑑定報告結果,因為黎嫌的車輛檔風玻璃材質特殊,張員開出的第2槍子彈竟因此折射轉彎,射進黎嫌腹部,造成死亡結果。因此高院認為張員主觀上並無預見可能性,沒有過失,仍判決張員無罪。檢方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30日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檢方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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