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根據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案說明,鑑於監察法係制定於民國37年,早與時代脫節,於廢除監察院之前,先行修改數項規範,以使仍運作之監察院得以較妥適行使職權,包括細緻化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彈劾案改採用記名投票、資訊公開、明定監察院僅得就已實施之工作及設施調查後,方得提出糾正案以及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以充分發揮監察院之權能,爰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朝野共識後,監察法第8條修正為:「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彈劾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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