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審議、全民公投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條例)三讀敲槌          。(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敲槌 。(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31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及公民投票等程序,經獲得民主充分授權後,方能簽署協議。

立法院30日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

根據條文規定,凡兩岸間涉及政治政治議題協議,行政院須在協商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以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醒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方能啟動協商。

此外,協商進行時負責協議之機關須適時向立法院報告,倘若立法院認為協商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若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談判,也應終止協商,並且向立法院報告。

另外,條文也明訂,行政院須於協商後15天內報請總統核定,於總統核定後15天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同時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於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立法院審查協議草案時,則須有四分之三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舉辦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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