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環島路標語。(圖/視覺中國)
記者曾俊豪/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及公民投票等程序,獲得民主充分授權後,方能簽署。陸委會指出,本次修法完善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的民主監督機制,建立一道堅實的民主防護網,守護人民的選擇權。
陸委會下午發佈新聞稿,文中指出,今年1月2日中共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後,積極拉攏我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國家主權。
陸委會表示,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臺灣整體未來發展,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之規範。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有助於建構更嚴謹的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機制。
立法院30日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團提出之修正動議。
條文規定,凡兩岸間涉及政治政治議題協議,行政院須在協商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以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醒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方能啟動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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