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因為在國道車速過慢被開罰,自行舉證法官判撤單免罰。(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張女2018年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向165.2 公里處,不服因車行速度99公里,慢了11公里被開罰3千元,因此自行連續蒐集1個月以上的用路資料,提行政訴訟要證明該路段傍晚容易塞車,車輛根本無法持續維持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採信她的說法,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2018年7月10日下午17時30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2公里處內側車道,因時速不到110公里,被國道警察蒐證後,以行駛高速公路「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開罰。台中監理所調查後,以沒有路面不良通報,蒐證錄影顯示張女車輛在內側車道中速度緩慢,被後方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認定她違規。
張女申訴主張,當時正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原本車速皆保持於時速110km/h ,但在南下165 公里處該路段,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110公里,當時正處於下班車潮尖峰時刻,故採取防禦性駕駛預先放慢車速,她還蒐集1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速資料,顯示開車速度低於時速99公里。
法官勘驗相片發現,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在國道4號高架橋之前,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照片顯示時速同樣是99公里,因為減速而被拍照,顯示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最高速限時110公里行駛,最後採信張女說法,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應處罰,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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