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大學生在墾丁南灣溺斃,高院逆轉改判旅行社與導遊不用賠償千萬元。(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2014年6月底委託航飛旅行社安排屏東恆春3日遊,途中學生決定變更行程到墾丁南灣戲水。但當天海象不佳,南灣禁止戲水,學生們仍執意下水,最後蕭姓、涂姓2名學生溺水死亡。家屬求償,一審判決旅行社與導遊須賠償986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4日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6月24日,私立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甲班28名學生,與航飛旅行社簽約,由旅行社安排同年月23到25日的屏東恆春3日遊,旅行社並指派羅姓女導遊擔任隨車人員。案發當天,學生表決變更行程,臨時改去墾丁南灣戲水,一行人在下午時間來到墾丁南灣。
但當天海象不佳,南灣立起紅旗禁止戲水,學生們仍執意下水。下午4時許,就傳出蕭姓、涂姓2名學生溺水死亡的意外。家屬不滿,認為導遊應該先向相關單位蒐集墾丁南灣海象資訊,之後也應該向學生加強宣導水上活動須知或告知學生應租賃游泳圈等救生設備,甚至在目賭巡邏員勸阻遊客下水後,應盡速將學生帶離現場,但導遊通通沒做。家屬因此認定導遊具有過失,因此起訴,向導遊與旅行社求償。
一審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導遊與旅行社敗訴,應連帶賠償蕭姓學生家長485萬餘元、涂姓學生家長500萬餘元,總計判賠986萬餘元。導遊與旅行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4日做出逆轉判決。
高院指出,導遊雖然在旅遊途中就學生等人雖負有安全維護之注意義務,但本件旅遊地點原由該團同學自行決定,之後於途中學生自行表決變更行程內容,因該團同學均為大一學生,年齡屆於18歲至19歲之間,其等就旅遊地點應有自主判斷之能力,高院認定導遊就此變更行程部分難認有何違反注意義務。
高院也指出,況且導遊於變更地點後之行程過程中,確有叮嚀學生注意安全,告知學生在沙灘玩水時,水不能過膝,應認已盡提醒及維護其等安全注意義務。另外學生明知當天墾丁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並在巡邏員未注意時繼續戲水,致發溺水死亡之結果,不認定導遊有過失責任。另外高院也審酌,導遊在刑案過失致人於死部分獲得無罪確定,所以改判不用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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