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凌晨潛入小女友房間「激烈運動」。(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者無關)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在臉書上結識年僅13歲的小婷(化名),2人進而交往。2017年底劉男半夜溜進女友房間,2人發生性關係,還共眠一宿,隔日晚上小婷家人聽到房間內竟傳出男生聲音,發覺不對勁,通知師長後,報警處理。劉男一審時被判刑3年2月;二審法官審酌情況,折衷改輕判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劉男透過臉書認識小婷,雙方在網路上聊天進而交往,2018年1月14日凌晨2時許,劉男憑著小婷傳給他的住址,前往小婷家中,2人在房間內獨處發生性行為,隔日劉男更待在小婷房間內一整天,直到晚間9時許,小婷家人驚覺孩子房間內竟傳出男生的聲音,經通知師長後,由師長通報警方處理。
劉男坦承確實有與小婷發生性關係,但他不知道小婷的真實年齡,雙方在臉書私訊時,小婷說自己16、17歲,臉書上也沒有登載生日,他才會認為小婷應該有16歲以上;小婷則在偵查中證稱,她並未告知劉男在哪裡就學,但她曾在臉書說過自己滿14歲。
合議庭不採信劉男的說詞,認為就小婷的臉書照片而言,她稚氣未脫並沒有超齡打扮,面貌、氣質也與一般國中女學生無異,劉男應該可以猜到小婷是就讀國中階段的女孩子,法院審酌,以姦淫少女(未滿14歲)的法條,判處劉男3年以上,太過苛責,折衷依姦淫滿14歲未滿16歲之罪,判處劉男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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