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以「具名揭弊」為要件,但依台灣社會及企業文化,有多少人敢具名挺身揭露組織或機關內的不法呢?(圖/視覺中國)
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以鼓勵及保護民眾勇於舉發貪腐。草案可概分為六大重點,包括: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弊端項目涵蓋公私部門、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層次性通報程序、重視工作權保障與正視職場霸凌,以及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做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參考。
按照《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規定,揭弊者應具名先向部門長官、檢警機關或相關的第一層受理機關提出揭弊,若無法在一定期日內獲受理通知或未獲回應,得向民意代表、媒體、民間公益團體等第二層受理機關提出揭弊,而若揭弊者因提出揭弊而遭受不利的人事措施,還得按照規定請求回復職務、補發工資及損害賠償以得到事後救濟。同時,對於揭弊者人身安全的保護,草案亦擴大了《證人保護法》的保護範圍,著實為人民的一大福音。
各界對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評價各有其著眼點,但普羅大眾最關心的應該還是:這部法律在通過後,是否能在我想進行揭弊時保障我的權益?畢竟,在一個人的生理需求及安全需求被滿足前,是很難有勇氣和毅力來越級追求社會需要與自我實現的。
假設欲揭弊者是知名的金融業高階白領主管,發現董事會有違法事宜,認為已涉犯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刑事處罰之虞,為了保障大眾的金融秩序,想具名主動向主管機關進行揭弊,身為朋友是否該支持他?
又假設,欲揭弊者是一位民營食品廠基層員工,發現公司長年來違法回收黑心食品再製變賣,對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但該員事實上沒有辦法放棄這份勉強足夠家庭溫飽又好不容易才找到的工作時,身為朋友是否該支持他?
第一樁案例中的高階白領,他的朋友可能會想說,縱使公司高層不顧後果直接將此名高階白領解職,他仍有較大的機率依照法案維護自身權益,畢竟依其學經歷不難找到其他職缺,也有足夠的能力請律師支持其走完訴訟程序。況且,還有《揭弊者保護法》可保護他,因此,我們應該要支持一個人做對的事。
但第二樁案例中的新進基層職員,使該員最後放棄挺身揭弊,也很難受苛責,畢竟若因此被解雇或遭受身家性命的威脅,縱使有《揭弊者保護法》能讓他請求事後的救濟,也很難想像他能夠支撐到司法機關還給他應有的權益及提供適當的補償。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說明中提到,本草案是參考美、日立法例,為使受理機關得進行立案結案通知及避免揭弊者濫行舉發,故以「具名揭弊」為要件,同時賦予相關的請求權以利揭弊者保障其權益。然而,或許我們還要思考的是,台灣的工商環境、文化習慣與地理環境有其獨特處,能否合理期待以中小企業為最大宗的台灣工商環境,能有效建置公司內的第一層揭弊受理機構,並完全遵守法令?
生活在台灣的揭弊者,有辦法在原縣市受到惡勢力威脅後,以遷徙到外縣市來大幅降低自己被脅迫的程度?更甚者,連領取樂透頭獎都少有願意拋頭露面者的當今社會,有人願意具名揭弊?或許,應該想想誰才是這一部立意良善的法律最應該集中資源去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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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為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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