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台主擅改選物販賣機,將選物口加高,遭法官認定賭博。(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姓機台主將其中一台選物販賣機加裝彈力繩彈跳台,並加高選物口,供民眾遊戲,卻遭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他雖辯稱「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賭客」,台中地院認為「已具賭博性質」,依非法營業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8歲林姓男子擔任機台主,設置許多選物販賣機賺錢。他竟突發奇想,2018年8月將設在台中市的其中1台二代選物販賣機做改裝,除用塑膠水管將選物口拉高數十公分外,另加設彈力繩、彈跳台1組。機台內放有數件藍芽喇叭。消費者投入10元硬幣後,可以夾取喇叭1次,但還須經彈跳台不定向彈跳進入出物口,才歸消費者所有。如果沒抓到,或抓到後無法彈跳進入出物口,錢將由遊戲機沒入,歸林所有。
第四警分局同年9月執行「正心正風」專案時發現該機台,認為有賭博之嫌,將林男送辦。林當下坦認犯行,遭起訴後卻向法官喊冤,辯稱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賭客。
法官依據警方現場照片來看,該機台架設彈力繩彈跳台、取物洞口也加裝塑膠水管撐高選物口數十公分,影響取物可能性,足認已非屬「選物販賣機」,應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
另外,機台經改裝後,賭客投入10元硬幣1枚,是否能抓取藍芽喇叭,取決於是否成功抓及是否能將之彈跳進入出物口之機率,而具「射倖性(不具對價關係)」,且賭客投入金額與藍芽喇叭顯無對價關係,應已具賭博性質,被告所言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是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都適用。林男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責付林男保管的改裝機台則全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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