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覆案尤振仲等3人起訴 檢方請求從重量刑

2019年06月6日 17:11

▲▼涉及普悠瑪翻覆案偵結,檢方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尤振仲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涉及普悠瑪翻覆案偵結,檢方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尤振仲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18人罹難、2百多人受傷的普悠瑪翻覆案,宜蘭地檢署6日偵結,司機尤振仲、台鐵機務副處長柳燦煌、台鐵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因涉犯2019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等罪被起訴,檢方並向法官請求從重量刑。

▲▼18人罹難、267人傷的普悠瑪案 宜蘭地檢6日將重大說明?!。(圖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起訴書指出,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司機尤振仲,違反規定關閉ATP且超高速行駛,造成本件重大傷亡事故。於案發當日16:17:55,在宜蘭縣大里站與大溪站間,違反台鐵局規定擅自關閉ATP,使事故列車失去ATP自動保護功能後,尤不僅未即時向行車調度員通報,且未依規定於下一站(即頭城站)重新啟動ATP。

其後列車又停靠宜蘭站、羅東站,尤仍未利用停站期間重啟ATP,一再錯過列車重新啟動ATP自動保護功能之機會。

尤又竟於16:44:52自羅東站發車後,即推拉電門至140km/h之列車極速電位,使列車持續以139至142 km/h之高速行駛,於16:49:20列車通過K88+910肇事前路段時,水未理會該路段速限75km/h之標示規定,未降低列車行駛速度,在列車ATP遭關閉及缺乏ATP遠端監視系統管控之情形下,事故列車於16:49:27在新馬站月台前之彎道,以141 km/h之高速出軌而翻覆,釀成重大傷亡。

▲▼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在宜蘭蘇澳鎮新馬站出軌翻覆,釀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涉及普悠瑪翻覆案偵結,檢方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尤振仲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而台鐵機務副處長柳燦煌,負責召集電聯車技術資料檢討會議、審定日車公司擬制之測試計畫書及其分冊編訂之測試程序書等資料,供台鐵人員就電聯車(共計136輛)進行「驗收測試」程序。

但柳疏於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驗收檢查項目,致台鐵未能檢驗、測試出日車公司交付列車之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接乾接點且未作動(立約商等公司是否涉有刑責部分,另簽分偵辦),使電聯車(共計136輛,包括事故列車)在未符合規範之情況下投入營運。

且普悠瑪事故發生之時,ATP遠端監視系統失能,無法即時發現尤擅自關閉列車ATP,亦為重大傷亡事故之原因。

▲▼涉及普悠瑪翻覆案偵結,檢方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尤振仲等3人。(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起訴書表示,吳榮欽,自2010年11月25日起,擔任台鐵綜合調度所所長,又兼為普悠瑪試車小組成員,本應於試車測試期間,就其所掌管之設備即ATP遠端監視系統是否確實運作進行測試、或於試運轉時予以監視,詎疏於注意,除未於測試檢討報告會議、試運轉測試前置作業等各檢討會議,將所轄ATP遠端監視系統是否合乎電聯車購車規範列入缺失改善研討項目。

又自2014年至2018年案發前為止,累計司機員線上通報電聯車有6百餘筆ATP故障紀錄,竟對調度台ATP遠端監視系統未因此發出警示聲響之失誤,始終未予聞問,使ATP遠端監視系統雖已建置卻形同虛設,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其管理ATP遠端監視系統顯有過失。

▲▼18人罹難、267人傷的普悠瑪案 宜蘭地檢6日將重大說明?!。(圖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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