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小莉剛和網友簡男見面,就被對方慫恿性交。(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簡姓男子2017年在臉書認識年僅12歲的小莉(化名),竟和對方第一次約出來就要求發生性行為;小莉爸爸事後發現,怒告簡男性侵女兒並求償。出庭時,簡男雖辯稱和小莉適合意性交,仍被高雄高等法院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民事方面,高院判處簡男應賠償小莉60萬元確定。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7年1月7日,簡男透過臉書認識了年僅12歲的少女小莉,約對方隔天晚上10點在她家旁邊見面;小莉也同意見面。簡男到場見到頗為可愛的小莉,竟和對方發生性行為。
小莉爸爸見她晚歸,逼問出事實後怒告簡男,並求償150萬元。儘管簡男聲稱是合意性交,仍不被一、二審法官採信,被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高雄民事庭則考量簡男收入不多,判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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