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高志鵬提再審,卻遭法官以無影響判決新事證,予以駁回。(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前立法委員高志鵬因貪汙案遭判4年半定讞,入監服刑前發聲明喊冤,直指「助理索賄,老闆坐牢!」、「一時用人不當」,並提再審。但台中高分院似乎不領情,審結認為高所指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都在原審已詳述,以「未提出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新證據」駁回,全案可再抗告。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與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判刑1年4月定讞)遭控,2007年以立委職權及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台中太平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租、售決定權,還向業者收賄,高遭依貪汙罪判4年6月徒刑定讞。他2019年1月10日入監前發聲明稿稱會配合司法坦然面對,但「助理索賄,老闆坐牢!」,這樣的判決讓他不能接受,將提再審與非常上訴,洗清自己的罪名。
高志鵬委任律師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再審,內容提到,高從未針對此案向國有財產局前副局長蘇維成關說,有證人證詞可稽,原判卻只採汙點證人姚昇志認定,顯與事實不符。國有財產局未獨厚東豐閣公司,該公司申請承租該筆土地也沒有違背法令,更與他無關,完全沒有他干預施壓國有財產局及中區辦事處的情事。
另外,不論東豐閣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價購系爭土地是否違背法令,高雖出席2次協調會,但是否准予價購尚無結論,他也未收取任何報酬利益。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係屬結果犯。本案就價購部分並無圖利結果。高根本不可能在土地承租階段就產生預定價購階段要向國有財產局遊說關說。原確定判決認他將承租階段收取50萬元政治獻金視為違法遊說、請託價購之「因而獲得之利益」,與事實完全不符。
合議庭認為,高志鵬所主張事證,均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事實,證據在審判程序中已詳為調查提示、辯論。之所以仍執前詞再爭執,是因為原確定判決法院所審酌不採證據,自己再做有利於己的詮釋,此非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本件再審聲請意旨,均未提出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新證據,不符合再審要件審查,再審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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