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何姓男子從2017年4月開始擔任朋友女兒小佳(化名)的家教,卻不顧對方只是14歲的國中生,趁著課程結束返家時,五度發生性關係,一審被法官判處11個月有期徒刑。檢方認為刑期太輕,提出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考量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小佳及家屬都幫忙求情,希望給何男一個機會,最後同意宣告緩刑5年,免去牢獄之災。
▲何男利用開車載小佳返家的空檔,分別在車上、摩鐵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指出,何男明知小佳當時才14歲,課上了2個月就先在車上發生一次性關係,接著利用家教課程結束的空檔,將人載到高雄某摩鐵在床上「親自指導」,短短1個月內就得逞5次,直到小佳的同學察覺有異告訴學校老師,這才揭發整起事件。
何男一審被判處11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檢方覺得量刑太輕,提出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何男與小佳的父親是朋友,也知道小佳當時才就讀國中,智識程度尚屬薄弱,思慮也不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的意義,縱使他當下有取得女方同意,仍觸犯《刑法》第227條。
▲小佳的同學察覺有異,老師進一步追問才揭發這件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不過,何男在事發之後與小佳、其家屬達成調解,同意賠償36萬元,並且已經確實支付6萬元;加上當事人一家在審理時表明,希望能保住他的工作,不要入監服刑,賠償金額也可以分期償還,求法官能給他緩刑的機會。
合議庭考量到何男已獲得小佳及家屬的原諒,相信他只是一時失慮才會觸法,經過這次的經驗應該知所警惕,最後同意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內須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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