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ETC使用率未達標,遭高公局裁罰4億元,二審仍判免罰。(圖/遠通電收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因ETC使用率未達標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在2013年間,依照雙方簽約內容,倘未達標每日懲罰50萬元違約金的約定,對遠通電收裁罰4億2750萬元。遠通不服,起訴抗罰。一審判決遠通勝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1日仍判決遠通勝訴,不需罰錢。可上訴。
第二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在2004由遠東集團旗下的遠通電收公司得標,遠通電收一開始使用奧地利公司EFKON的紅外線系統。使用者需要在車上安裝車上單元(OBU),並須向遠通電收購買e通卡儲值一定之金額,OBU必須插入e通卡方能使用;在通過收費站時讓收費門架自動扣款,如果OBU的電池容量不足,則收費站自動啟動拍照存檔,做為日後提醒裝機用補繳通行費。
但OBU使用率不高,遠通電收遂發展第三代系統,也就是目前使用的無線射頻辨識(RFID)系統,使用者改為在車上黏貼電子標籤(eTag),收費門架則配合國道轉換為計程收費,改為安裝在交流道前後的主線車道上,這種設計比國際慣用在交流道出入口設置的方式精簡許多。此套系統已於2012年後開始全面使用。
但即便啟用新系統,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契約中,約定使用率需達65%以上,若未達標則每日裁罰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由於一開始遠通電收並未達標,高公局也多次發函遠通電收,最後高公局稱遠通電收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共計違約855天,開罰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提出訴訟,案件最後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北地院更一審於去年10月間判決高公局敗訴,遠通電收不須罰錢。高公局上訴,高等法院二審11日宣判,仍認定高公局裁罰無理,駁回高公局上訴,遠通電收不需罰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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