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國內某知名集團少東婚後2年離家,妻子獨自照顧兩名子女,沒想到卻發現老公外遇,這才決定訴請離婚。雖然少東出庭時聲稱有為了修補關係搬回台北同住,但台北地院法官仍判准雙方離婚,且男方不僅得支付妻子1億4564萬多元,每月還要給付小孩15萬元的扶養費,直到他們成年為止。
▲少東「被離婚」,還被判須支付妻子1億4564萬元的費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少東與妻子是在1999年5月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沒想到夫妻倆才同住2年,他就自行搬離,雙方分居長達18年,2013年間還被抓到與他人通姦。此外,兩名未成年的子女一個患有重度腦性麻痺、癲癇等病,另一個則患有過動症、氣喘等病,自出生以來都是由妻子一手照顧,他長期漠不關心,甚至曾有家暴行為,考量到男方經濟能力極端富裕,妻子決定訴請離婚,並要求每月給付11萬5000元的扶養費、7萬元的學費及醫藥費,另外還有外傭費用每月2萬3000元等。
不過,少東出庭抗辯,否認與妻子長期分居,更沒有所謂的外遇或是家暴行為,2013年付出的3000萬元是以離婚為前提的和解條件,並非通姦和解金;他確實曾在2013年10月搬到埔里生活3個月,但這是因為雙方感情不穩定,後來為了修補關係有搬回台北同住,隔週都有固定抽空陪伴孩子,雖然自己有意願擔任孩子們的親權人,但法院認為應由妻子擔任,他則希望至少能給予探視權。
▲少東否認拋妻棄子,強調自己仍有意願擔任孩子們的親權人。
再者,少東在判決書中的主張裡提到,婚後累積的財產大多是婚前財產,或婚後受贈、繼承的財產及其孳息而來,並非仰賴他的薪資所得,可歸功於妻子協力或貢獻的程度甚低,如果依照差額平均分配顯然有失公平,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
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少東離家之後對子女漠不關心,通姦一事也有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錄音為證,加上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長達18年,最後裁定剩餘財產部分他須支付妻子1億4564萬多元,每月還要給付15萬元的扶養費,直到孩子們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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