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據傳台灣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檢視後,發現確實有疑,正研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圖/資料照)
針對郭瑤琪收賄案,據傳台灣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檢視後,發現確實有疑,正研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行性。關於郭瑤琪案,於有罪判決確定後,事實上,也一直有提起再審,甚至於2017年,當時的檢察總長顏大和也提起過非常上訴,卻都是無疾而終,凸顯目前非常救濟的極高門檻。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提起再審,多由被告方提出,則由檢察體系自行檢驗與糾錯,是否是一個比較妥當與可行之路?
在郭瑤琪收賄案裡,原先第一、二審皆判決無罪,孰料在發回更一、二審後,卻逆轉判決有罪,並遭判8年有期徒刑確定。而據以認定有罪的依據,即是來自於證人對具有關鍵性的茶葉罐證據之陳述,惟此供述乃是在調查局不斷提示證物的情況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則如此的證詞是在偵查機關的誘導下所為,根本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一事,即來認定罐內必有美金一事,而成為判決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證據,此實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原則。
既然,此判決在認事用法上有著嚴重瑕疵,自應以非常救濟的手段來糾錯。惟就非常上訴之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屬檢察總長之權限,當事人僅能向其提出聲請。不過此案所涉及的錯誤,皆屬於事實認定層面,亦與非常上訴之提起,須以適用法令有違誤之前提不符。故針對郭瑤琪案的確定判決,仍以當事人聲請再審為最直接。
只是提起再審,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而如郭瑤琪案最關鍵者,即是證人供述的前後不一、反反覆覆,但若證人未被以偽證罪起訴且判有罪確定,欲翻轉的機會就微乎其微。只是判決有罪的依據與認定,如郭瑤琪案,可能很粗糙,惟一旦判決確定欲為翻轉,卻必須有鐵證如山的證據,實顯得相當矛盾與諷刺。
相對來說,若能由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再審,在其擁有公權力與資訊優勢下,成功的機率自然提升。也因此,於2017年,法務部頒布「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於高檢署成立「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來為冤罪平反的機制。
而此審查會的組成,有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且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避免審查會成為自我掩護的機制。而一旦認定案情有冤屈,就可視具體情況,向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的聲請,或由檢察官提起再審。不可諱言的是,由檢察官提起再審,相對於被告,自較能夠取得法官的信服,這除了是證據優勢的原因外,也有來自於檢察官、法官於實質上屬於同溫層的因素在。甚且,要檢方承認自己人有錯,實也不容易。
不過,如此的優點卻也同時隱藏一個問題,即雖然外部委員必須有二分之一,但其產生還是由自己人決定,不大可能有敵性存在。甚且,此辦法並非法律,頂多只是內部規則,並無外部效力,實質的規範效果有限,如若聲請審查的案件涉有上層檢察官參與,在審查會隸屬於檢察體系下,實有很高的道德風險,也易造成有意識的案件挑選。
也因此,對於冤罪平反的機制,除了必須法制化外,關於審查會的委員組成也必須有中立性。又冤罪平反既然在糾正檢察與司法體系的錯誤,就應獨立於此兩者之外,至於其內的成員,也不宜有太多,甚至不應有檢察官、法官在內,才能有效避免道德風險。若真要達到除錯的目的,實也應採取人民參與審理的方式,既可避免人為操縱,更可使司法接受人民的確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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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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