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超商女店員日前在上班時間偷吃2顆茶葉蛋,事後被店長抓包提告,法院審理後,依法判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判決一出,引發不少網友爭論熱議。對此,高雄地院則澄清,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
▲超商女店員偷吃茶葉蛋被判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記者彭懷玉攝)
判決指出,擔任超商店員的方姓女子,2018年7月連續2次偷取店內販售的茶葉蛋,並在值班時躲在櫃台內偷吃,直到店長清點數量有異後,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方女偷吃,後續質問方女後竟得到「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也供稱有付錢給同事,不過同事作證指出方女並沒有付錢,店長於是提告。
檢察官認為,若收到顧客反應,方女大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用躲起來偷吃,且事發至今仍對自己行為矢口否認,也拒絕賠償店內損失,將她以業務侵占罪起訴,依該罪刑度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官在審理後指出,方女連續偷吃2顆價值18元的茶葉蛋的確有犯法,不過考量到「情輕法重」,於是引用刑法第59條,又考量到方女無前科紀錄,加上家境貧寒及領有重大傷病卡,將罪刑減輕為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出爐後,仍是引發不少網友不滿。對此,高雄地院特別發澄清稿表示,「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而且本案法官將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定應執行刑時,也已經考慮到本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雖然被告構成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仍然只定有期徒刑3月,並未因為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被告的處罰」。
雄院也表示,「認事用法上,已經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顯然犯後並未表達悔意,難認其有改過自新的決心,尚不宜給予緩刑。」此外,雄院也提到,「對於本案是否欠缺『可罰的違法性』,應該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本院尊重承審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法律見解。如果當事人不服本判決,自可循上訴管道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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