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清路當中山高 男飆速111公里遭開單記點扣牌還辯「我才開105」

▲▼警方將針對12處容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並呼籲「超速一時,後悔一世」。(圖/記者邱中岳翻攝,下同)

▲警方在易超速路段會設置移動式雷達照相,圖為示意圖。(圖/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深夜開車,將台中中清路當成中山高速公路飆速111公里,遭警方臨時設立的測速照相拍個正著,依法開罰記點並吊扣牌照3個月。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除辯說警察沒設警告牌,還拿自己的GPS行車紀錄器稱才開105公里,警方的測速有問題,要求撤銷原處分。但法官認為林男所言沒有憑據,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第二警分局2018年9月6日晚間11點多在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與天津路一段交叉口,設置臨時測速照相,並在前方100公尺設置警告牌,提醒用路人要減速。豈知,林姓男子竟開著小客車飆速通過,遭儀器拍下。

員警檢查發現,現場最高速限50公里,林男竟開到111公里,嚴重超速61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林男不服,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後又向台中高分院提上訴。他辯稱,他中清路幾乎2天就走1次,該路段沒看到照相機警示牌,半夜時段在此架設臨時照相機,對「一般市民並不合適」。

另外,警方取締速度為111公里,跟他行車紀錄器記錄105公里有明顯落差。他的行車紀錄器是有政府檢驗合格標籤、GPS有記錄坐標、速度時間,再精準儀器也有所謂公差值,他違規是事實,但希望能從105Km/hr至111Km/hr間找到正確速度,讓他再重新裁決。

法官依據警方提供事證,確認現場有設警告牌,而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均合格檢驗未過期,林男又無法舉證警方儀器哪裡有問題,最後判林男敗訴,裁判費需自付,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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