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跟人夫子女要259萬的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1名已婚男子,1965年與髮妻生下4名子女後,便拋妻棄子與有小孩的小三同居30多年,2018年出車禍死亡後,小三便提告,認為男子罹癌15年都是她花錢照顧,要求4名子女要給她代墊扶養費259萬餘元,遭到4名子女以「未盡父親之責」拒絕,法官認為有理,判決小三敗訴,但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0多年前男子與小三認識後便離家同居,4名子女皆由妻子獨自撫養長大,2004年妻向法院提出離婚獲准,2018年6月1日晚間,男子騎乘機車載著小三外出,與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男子送醫後不治。
小三提出,4名子女知道沒有謀生能力的父親罹癌,未盡到子女之責;從2003年6月到2018年6月車禍死亡前,生活費、保健及醫療費都是她花錢照顧,她已代墊等259萬餘元,請求法官判決男子的4名子女必須給付。
張家子女向法官說,爸爸離家後,對媽媽和小孩從不過問,也未提供生活費和教育費,都是靠媽媽賺錢扶養他們,有聽媽媽說過,爸爸與小三期間曾賣1棟房,足夠供應女子及她的小孩生活,因此拒絕給付這筆錢,法官認為4名子女說得有理,判決同居女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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