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公斤毒品認成419公克輕判2毒販?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有媒體報導去年5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疑似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為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一案,監察院1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通過監委蔡崇義、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調查報告指出,楊政錦與張慶龍因共同私運純質淨重合計782公斤930.74公克之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45包進入台灣,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審理後判決楊政錦、張慶龍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分處有期徒刑4年及5年10月,檢察官未上訴。
然而,該判決中所記載之本案運輸毒品淨重,竟均僅為「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與起訴書及偵審卷證所認定的782餘公斤有極嚴重之落差,之後楊政錦因未上訴而一審判決確定;張慶龍則提起上訴,但經高雄高分院以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撤銷原判決,改判張慶龍有期徒刑11年,最高法院駁回張慶龍上訴而全案判決確定。
蔡崇義表示,本案在楊政錦部分執行時,才發覺主文沒收有誤,可以看出從評議時即以419.28「公克」為基礎,而非實際查扣之毛重1,109「公斤」,此兩者依刑法第57條第8、9款,為量刑尤應注意之事項,以此為基礎之量刑,顯有重大疏失。另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收到高雄地院判決書後,未即時發現系爭判決有「主文錯誤」情事而提起上訴,亦有違失。本案因楊政錦及檢察官未上訴而受輕判確定,國家公義受損,雖然高雄地院之後曾於去年4月30日為更正裁定,然而判決「主文」本就無法以誤寫更正,一審逕行更正,仍屬不妥。
監委認為,本案既經審級制度確認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所載之錯誤毒品數量為「誤認」,而非單純之誤寫、誤算,則該判決有關楊政錦之「不當量刑」應如何補救處理,司法機關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146號解釋意旨,研酌提起非常上訴抑或其他妥適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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