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人妻阿梅(化名)與丈夫阿豐(化名)結婚52年,雙方卻分房長達22年,早已沒有夫妻之實,加上自己生病住院對方都沒有來探望,心寒之餘才會決定提告離婚。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維繫婚姻的基礎包含精神、肉體以及經濟等方面,不能因為分房之後性生活不圓滿就認為婚姻存有破綻,進而要求離婚,最後駁回她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阿梅認為兩人分房之後就沒有夫妻之實,加上其他因素影響,才決定訴請離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阿梅是在1967年與阿豐結婚,兩人婚後的生活尚屬和睦,但仍會為了一些小事爭吵,1997年搬家之後就開始分房居住,只有小女兒離婚搬回娘家的期間才同房,不過還是分床睡,後來小女兒再嫁,兩人又回到分房的狀態,雖然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雙方互動冷淡、各自生活,僅存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
阿梅主張,自己年紀大了,身體狀況不佳,患有冠狀動脈阻塞、臀部挫傷併作骨神經痛等症狀,多次出入醫院甚至住院,丈夫都沒有前來探視,即便是在家中也不聞不問,後來為了房子移轉登記的問題鬧上法院,訴訟期間反被指責愛花錢,顯然夫妻間共處所需的互信基礎已經蕩然無存,這才心寒決定訴請離婚。
不過,阿豐答辯,夫妻之間難免偶有爭吵,兩人結婚共同生活52年,原先是同房同床一起睡,後來因為阿梅嫌棄他打鼾聲太吵才會分房,「我原本是計程車司機,做過出租車生意、小吃麵攤等,買房的錢都是我工作賺來的,反而是她愛賭博,還曾經被警察取締,是我拜託別人幫忙說情才沒事。」
▲阿豐與阿梅皆聲稱,自己生病住院的時候,對方都沒有來探望、關心。
阿豐提到,自己罹患肺癌阿梅同樣不曾關心,從住院、手術到化療的過程都沒有前來探望,保險理賠70、80萬通通都被拿走,「我一直工作到2016年發現淋巴瘤才無法繼續工作,我跟兒子的工作所得全都交給她,這是傳統台灣男性關心太太的方式」,兩人已經是老夫老妻,關心的方式自然不像年輕夫妻一樣,日常生活也比較平淡,他自認在婚姻中沒有任何對不起妻子的地方,卻無緣無故挨告離婚,實在是難以接受。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夫妻本來就沒有同住一房的義務,婚姻中的性關係也不以同房為前提,雖然這也是構成婚姻生活的重要一環,但夫妻間的性生活需求本來就無從加以強求,勉強為之有違個人的性自主權,維繫婚姻的基礎包含精神、肉體以及經濟等方面,即便雙方不再有性生活,亦難構成無法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阿梅以雙方分房多年為由訴請離婚,於法尚有未合,最後裁定駁回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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