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的一家工程行,與林姓母女發生車禍,法院判賠她們254萬多元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承攬公路總局第三區養維工程處2015年道路養維的一家工程行張姓員工,當年4月間進行楓港段道路巡查及台26線橋樑工程時,與林姓女子後載其母的機車發生事故,林母還還自橋上飛越墜落山谷,母女兩人身體均受到嚴重傷害,分別向張男、工程行、三工處等單位共同求償350萬元精神慰撫金,屏東地院判張及工程行要賠償林女173萬多元,林母81萬元,三工處不必連帶賠償,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說,張姓男子是一家工程企業行員工,企業行於2015年承攬公路總局第三區養維工程處道路養維工程契約,張派駐於三工處屏東縣轄區執行工程車械駕駛、道路養護巡查工作。
2015年4 月2 日下午3 時35分許,張三工處普通自用小客貨車,沿屏東縣滿州鄉台26線東往西方向行駛,欲往楓港段進行道路巡查及台26線橋樑檢測業務,途經台26線73.9公里處時,適林女騎乘機車後載其母沿台26線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處,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林女母女兩人身體多處受傷。
林女主張,她21歲,車禍造成她當時暈頭轉向,且垂直摔落地面,住院期間高燒不退,意識不清醒,髖關節更受有永久性損害,嚴重影響日常行動,至今行走仍需輔以拐杖,心理遭受嚴重創傷,無法再如先前活躍校園社團、參與球類比賽,精神受到很大創傷。
林母以她自橋上飛越墜落山谷,幸橋下有樹叢攔截而未喪命,然其遭撞擊後墜落橋下的恐懼感,日夜未停,難以入眠,身心俱疲,甚且尋求身心精神科診療,分別請求200 萬元、150 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判張及工程行共賠償25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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