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案」調查報告出爐 監院列11項重大疏失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指控前國民黨立委林滄敏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500萬元,不過偵辦此案的檢察官陳隆翔上月14日遭到蔡系監委張武修、楊芳婉、趙永清、楊芳玲、陳師孟、田秋堇等6人發起彈劾通過。監委高涌誠、蔡崇義19日召開記者會,列舉本案偵辦過程11項重大違失情形,並要求法務部、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及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提出之11項缺失包括「緩起訴處分書漏列偽造(盜用)印章」、「『彰化縣政府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應發還原所有機關,卻發還被告」、「應沒收偽造之學生簽名(署押),卻未沒收」、「未偵辦彰化縣政府體育處人員是否涉犯(或與李○惠共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未為必要之金流調查」、「 江○維完全不知情也未授權擔任出納,卻未命李○惠與其對質釐清事實」、「有第5名選手證實至少被侵吞6000元零用金也被盜刻印章,並未偵辦」、「證人證實有教練未到場即詐領零用金,但並未偵辦」、「李○惠使用三間餐飲業者空白收據,是否與業者涉犯商業會計法,並未偵辦」、「 李○惠侵吞之膳食費金額,不只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其餘金額並未偵辦」、「未待彰化縣政府就緩起訴意見回覆,即諭知緩起訴」。

蔡崇義表示,檢察官辦案有疏失可以理解,部分疏失也可以接受,但這案子有這麼多嚴重疏失,監察院本於去年11月期待檢方自律,但等了半年仍未有動作,監察院不能干涉法律見解,僅能依職權對行政疏失糾錯,認定陳隆翔辦案過程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檢查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高涌誠則說,調查報告中所列的11項缺失,僅有前2項是彈劾案文,原本是要對法務部廉政署、彰化地檢署、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等單位提出糾正,但有其他監委認為不應該糾正,因此在委員會中同意改為「檢討改進」,才會導致看起來都是陳隆翔的缺失。

此外,對於調查報告由110頁大幅增為147頁,遭爆是「加碼」、「灌水」當事人罪狀,蔡崇義強調所有調查報告都會有綜整修正,且彈劾完之後才會有調查報告,在調查告出爐之前監委們都要保持緘默,「從我進來到監察院到現在都是如此,絕非特例」,絕對不是為了要挑小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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